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5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名称或姓名

沈阳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210114MAOYYDJ265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135号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田秀全

有效证件及号码

2301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4xxxxxxxx

企业主要

负责人

田秀全

有效证件及号码

2301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4xxxxxxxx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27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于洪区东平湖街135号的沈阳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正在生产,经调查该企业主要工艺为机械设备及零件加工,制造、销售、维修、售后服务。 2019年9月租用该场地,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厂区内有29台小型数控加工设备,将原料加工成零部件,无危险废物储存间,未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该厂每年使用线切割工作液约25桶,在清理线切割设备循环箱水槽时将线切割废液排放至厂房前东西方向的排水沟里,排水沟连接东侧土沟,土沟无防渗措施。现场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企业东侧土沟内废水、土壤进行取样。检验检测报告(GFT-H202401946)检验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东侧土沟内土壤石油烃、镍、两项指标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详见检测报告)。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为毒性(T),故线切割废液为危险废物。该机械加工厂存在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

移送建议

  该企业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建议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