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移刑〔2024〕3号
案 由 | 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 ||||
名称 | 沈阳华康肉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MA0TY5571E | ||
地 址 | 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清水村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 | 田正文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219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9xxxxxxxx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田正文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219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9xxxxxxxx |
调查人员 | 孙威、李洁、周国安、周树宏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9月3日上午,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分局辽河保护大队提供线索,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排查发现数据异常。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对沈阳华康肉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该单位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班长王某将企业生产废水排入气浮池后,未按照环保要求进入生化处理单元,也未进入二沉池过滤,而是直接将气浮池内的生产废水利用潜水泵通过一条消防水带提升至城市管网排水泵站后,利用二次提升泵(地势过低)直接将生产废水越过巴歇尔槽,未经污染源自动在线检测设施监测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 执法人员当日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对该单位废水总排污口、气浮池及临时排水管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9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4第(060)号﹞,结果显示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内生产废水和排水管排出废水(pH值、氨氮、总磷、总氮)均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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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之规定。 | ||||
移送建议 | 建议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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