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刑移〔2024〕6号

案  由

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名称或姓名

杨阿魁电线粉碎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洪发机床机电交易中心12区20号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杨阿魁

有效证件及号码

341***************

联系电话

159********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26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于洪公安分局对沈阳市于洪区洪发机床机电交易中心12区20号杨阿魁经营的电线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为杨阿魁,经营模式为代加工粉碎电线,主要生产工艺为:初步粉碎--二次粉碎--水洗筛选(将金属与电线皮分离),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内设有1个深1.2米、长4米、宽1.2米的蓄水槽供循环使用,1个提料槽深1.2米、宽1.5米、长1.5米供分离电线皮与水。蓄水槽与提料槽均有内嵌式防渗铁槽。分离的电线皮堆存于加工点西侧墙下,约10吨。厂区内有一处企业上水自备井,该井为砖砌结构,无防渗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内堆放筛选后的电线皮碎料堆地面处有大量污水,污水产生原因为装车时的物料起灰,用水降尘导致。污水流向2处位置,一处通过厂区外小水沟流淌至洪发机床机电交易中心污水井内,另一处流向厂区内部企业自备上水井内。现场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铜线水洗筛选循环水槽、筛选后线皮堆渗水处、自备上水井、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水、市场污水井排水沟内污水进行取样。根据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146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显示该企业循环水槽中污染因子铜和筛选后电线皮碎料渗水中污染因子砷、市场污水井排水沟污染因子铜、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染因子铜、四项数值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认定为有毒物质。故该加工点存在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公通字〔2017〕12号)的规定。

移送建议

  该企业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建议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