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移拘〔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8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沈于环移拘〔2024〕1号

案  由

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沈阳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93150454G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洪汇路永旺街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伟月

有效证件及号码

130302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企业主要

负责人

陈伟月

有效证件及号码

130302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

承办部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3日,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派单对沈阳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进行玻璃筛选清洗作业。经查,该企业新增加了一套玻璃碎片水洗筛选工艺,生产流程为将玻璃碎片倒入料斗输送单螺旋分级机内进行清洗。该企业清洗玻璃碎片废水通过连接水泵采用直径为50毫米的胶皮软管插入厂房内西墙洞口,直排墙外土沟,通过地表径流流入厂区西南侧污水井内,进入市政管网。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此排放口。该企业2024年5月28日签订了玻璃碎片水洗筛选工艺采购合同,2024年6月12日施工队进场,工期为15天,2024年6月28日调试使用。生产废水排放口为该企业分选车间主任刘某2024年6月25日私自授意施工队在厂房西侧墙上打的孔洞,便于后期生产。该生产废水排放口使用至2024年7月3日。日排放清洗玻璃碎片废水量约2.5吨。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玻璃碎片水洗筛选工艺的接料槽下的蓄水箱内清洗废水进行取样,根据检测报告(编号:沈中天技服2024第T001(29)号),对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COD、悬浮物两项指标超过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24年7月4日玻璃碎片水洗筛选设备及生产废水排放口已经拆除。

移送依据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可认定该企业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建议

该企业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议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