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辽中移刑〔2024〕1号
案 由 |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正发禽业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2MA0YTBU74C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未家村 | 邮政编码 | 110218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徐卫军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 | 联系电话 | 138********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钱扬龙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42*************** | 联系电话 | 138******** |
调查人员 | 王梓行 张勇 王飞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4 年 6 月 25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正发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生产已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为 2024 年重点排污单位,已建设污水处理站并投入使用,由该公司员工王某某负责维护;已安装水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由沈阳国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维护人员王某某与沈阳国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线运维人员韩某某自 2023 年 11 月起通过微信联络方式研究怎样对在线监测水样予以稀释,同时发现该公司雇佣人员丛某某指导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王某某在该公司污水站末池(排放前蓄水池)提取废水样 50 毫升,随后加入相对比例的纯净水进行稀释,待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预留水样,将总氮自动在线设备探头放置于稀释后的预留水样中,最终以稀释后的预留水样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控平台,从而干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