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移刑〔2024〕1号
案 由 | 涉嫌污染环境罪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王钰琪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村 | 邮政编码 | 110121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钰琪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210122199403084**** | 联系电话 | 1594030****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牛加俊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37083119790520**** | 联系电话 | 1307929**** |
调查人员 | 李洁、于宁、周祁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4年5月23日,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王钰琪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对废旧塑料制品进行粉碎、清洗、热熔、拉丝、冷却、切割、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冷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私设暗管排放至厂房西侧自然形成的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沈北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塑料颗粒加工厂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塑料颗粒加工厂三个车间9个采样点位的水污染物苯并芘和重金属铜检测结果均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限值。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第一条第五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