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移刑〔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来源: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移刑2024〕1号

刘文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刘文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

邮政编码

11004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刘文海

有效证件及号码

130***************

联系电话

158********

调查人员

陈非、赵木林

承办部门

大东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16日,根据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大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人员,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虎石台南大街)的一厂房大院开展专项检查。

经现场检查,该大院是由刘文海向郎承租用于贮存、粉碎、转运回收的废机油塑料桶的场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1.该院内存放有回收的废机油塑料桶,院内为水泥及红砖地面,有破损裂缝,地面有油渍、污迹;2.院内停放两辆用于回收转运废机油塑料桶的货车(辽Mxxxx3、辽AxxxxB),货车上存放有废机油塑料桶;3.院内厂房中有两台用于粉碎废机油塑料桶的粉碎机,有未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和已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碎片,废机油塑料桶碎片装14袋;4.厂房内地面为水泥地面,有破损裂缝,地面有油渍、污迹。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房大院内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经调查,刘文海自2023年开始从事废品回收工作,主要回收废机油塑料桶。回收的废机油塑料桶在厂房内用粉碎机粉碎成碎片,然后装成大袋,通过物流转运卖河北省文安县一个董姓个人。经公安机关调查,现场已粉碎的废机油塑料桶碎片8.9

3月19日,大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沈阳市环科院人员对该废品回收站做进一步调查,并对刘文海做补充询问调查。

移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移送建议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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