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9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于移刑〔2024〕1号

案  由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沈阳市于洪区韦存超钢材经销处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于洪区沙岭沈阳西部宝隆建材城C1-6

邮政编码

110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韦存超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企业主要负责人

郝会敏(现场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370***************

联系电话

183********

调查人员

王岩、孙潇

承办部门

于洪执法大队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联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对于洪区沙岭沈阳西部宝隆建材城C1-6的沈阳市于洪区韦存超钢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生产,该经销处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韦存超,该经营者未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郝会敏。经调查,该经销处主要经营项目为收废金属物资进行压块销售,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2015年6月租用该场地,占地面积约为600平方米。厂区内有一压块机,将收购的废旧机油桶进行压块,现场东南角堆放成型桶块大约共84块,每块重约400公斤。剩余17个废旧铁皮桶未来得及处置(桶身标记为低温液压油及抗磨液压油),压块过程中未对铁皮桶进行任何清理措施。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现场用该市场磅秤对该经销处废旧机油铁桶块进行检斤,检斤共分两辆车。第一车为:辽D8****,空车重16160公斤,载货后(废旧机油桶铁皮块)重45410公斤,废旧机油桶铁皮块净重29250公斤,共计72块。第二车为:辽BHJ***,空车重9130公斤,载货后(废旧机油桶铁皮块)重14520公斤,废旧机油桶铁皮块净重5390公斤,共计12块和17个空铁皮桶。公安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经销处废旧机油铁桶块进行切割取样,进行危险废物类别鉴定。经鉴定,该企业处置的废油桶以及由废油桶压缩得到的 84 块铁块(重约34.1吨)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废物代码:900-249-08。

故该经销处存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移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移送建议

该经销处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