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皇移刑〔2023〕001号
案 由 |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同犯罪”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中源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5MA0YFHD09P | ||
地 址 | 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6号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范财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郭建忠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李亚楠、渠烨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皇姑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8月2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皇姑执法大队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陵西派出所协查通知,对沈阳中源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负责人为马某某。该单位租用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6号甲3(辽宁双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场地,2019年开始生产经营,主要从事聚氨酯板材生产,现场共有一条生产线,主要原材料为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黑料),组合聚醚(白料)。该单位未设立危废间,现场厂房西门南侧墙体下堆放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铁皮空桶38个,一个空桶重18公斤左右,大约0.684吨,地面是水泥地面,未做防渗、防晒、防淋措施。该单位未提供转移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空桶的危废合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2019年11月至今共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废品商贩杜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空铁皮桶一共约700个(约12.6吨),出售之前未对异氰酸酯铁皮桶内残留物进行过处置。 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异氰酸酯铁皮桶内残留物进行鉴别,鉴别结论显示该厂内异氰酸酯铁桶中不明废物样品中检出了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不明废物成分与危险化学品标签所示信息一致,且 5个样品的二苯基甲烷-4,4-二异氰酸酯测定结果超过规定的限值,累计毒性计算结果大于1,超标份样数超过允许超标份样数。因此,沈阳中源新型板材有限公司厂内异氰酸酯铁桶中不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 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废物代码(900-999-49),危险特性为特性(T/C/I/R)。根据法释〔2023〕7号第八条的规定,杜某某经营的加工点存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沈阳中源新型板材有限公司明知杜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仍向其出售异氰酸酯铁皮桶,涉嫌共同犯罪。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皇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全过程执法记录。 | ||||
移送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八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