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刑〔2023〕006号
案 由 | 涉嫌利用渗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 ||||
经营者 | 侯殿彬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 | ||
地 址 | 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乡约村61号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负责人 | 侯殿彬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张勇、张余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 ||
简要案情 | 2023年7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康平县开发区派出所电话通知在康平县开发区北环路沟渠处,发现侯殿彬在倾倒不明油墨及废油。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查,侯殿彬在该地点倾倒不明油墨及废油共计约20公斤,该地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三轮车上发现还有12桶不明油墨及废油未进行倾倒,现场已对倾倒地点取样保存及清理,同时聘请三方检测公司对倾倒地点土壤、污染区东侧26米农田未污染土壤及三轮车上剩余不明油墨和废油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倾倒地点被污染土样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85mg/kg与污染区东侧26米农田未污染土壤石油烃(C10-C40)含量为13mg/kg对比相差13.2倍、桶内剩余的污染物铬含量为61.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要求40倍。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利用渗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