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沈康环移拘〔2023〕2号
案 由 | 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MA0UW06586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胜利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 邮政编码 | 1105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安做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陈安做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张余、张勇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 ||
简要案情 | 2023年4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门前及北侧有2个污水井存在企业排放污水的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但是污水处理设施的加药设备故障,无法运行。现场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厂区内有一根软管从该厂污水处理站通过厂区西侧的4号生产车间厂房上方延伸到厂区外北侧污水井内,软管直径为4寸,长约70米。在污水处理站污水池有1台5千瓦/小时的抽水泵,打开抽水泵后,污水会通过上述管线排放到北侧污水井内。该企业现场负责人承认该暗管于2022年11月末布置,至今曾排放过废水2-3次,废水总计十吨左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水处理站内废水取样检测,检测内容为 COD 、氨氮、 总磷 、总氮及重金属等 22项特征污染物。 检测报告显示各项特征污染物均符合辽宁省发布实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 。但由于水样中检测出存有重金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一 ) 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规定,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经查阅案卷发现检测报告内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检验结果含量较低,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于 2023 年8月 1 日 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沈公康刑不立字〔2023〕15 号)。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