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河刑移〔2023〕LH001号
案 由 | 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经营者 | 牛加甫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地 址 | 沈阳市康平县殡仪馆南300米(S302北) | 邮政编码 | 11**** | ||
负责人 | 牛加甫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姜山、席春海、张勇、张余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河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9月25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沈河执法大队会同康平分局执法人员到康平县殡仪馆南300米(S302北)一不名塑料颗粒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生产状态,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现场有1栋约60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共有工作人员7人。厂房内堆放有大量废旧编织袋,有1辆铲车,1台粉碎机,1台筛料机,1台运料机,1台热熔机,一台气泵。在该厂房的北侧(后方)有一处长约60米,宽约60米,深约1.1米的水塘,整个水面呈绿色,在该单位厂房北墙下发现三个排水口正在向水塘内排水,其中靠近热熔机的排水口排放的水呈明显黑黄色,该厂生产车间内生产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房后水塘内。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生产车间、厂房后排水口及水塘内水质多处提取水样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牛加甫经营的塑料颗粒厂筛料池排口污水池中污染物(铜)检测结果为1.63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是标准限值的3倍;筛料池排口污水池中污染物(锌)检测结果为17.1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是标准限值的8.6倍;筛料池排口污水池中污染物(锰)检测结果为9.16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是标准限值的4.6倍。该厂存在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