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移刑〔2023〕4 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沈北移刑〔2023〕4号
案 由 | 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沈阳多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MA102BGT9Y | ||
地 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南二路****幢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候妤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赵云侠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孙威、任轶、刘浩、于宁、刘欣 | 承办部门 | 沈阳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10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沈阳多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委托加工关系,分别租用沈阳某机械制造公司厂房。沈阳多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为辽宁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旧改水性涂料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洗罐废水通过30余米排水沟、50余米暗管排入厂房北侧河道内。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的污水排放口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W1030502)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重金属铜严重超标。沈阳多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的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