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沈环大东移刑〔2023〕7号
案 由 | 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辽宁蓝海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3MA0U8NGQ5T | ||
地 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双园路****** | 邮政编码 | 11000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忠美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于海涛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陈非、赵木林、李宁、李仁启、张晓东、岳鹏飞 | 承办部门 | 大东执法大队 | ||
简要案情 | 2023年10月30日,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沈阳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的统一部署,大东执法大队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浑南新区分局对辽宁蓝海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电离辐射监测工作,持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规范开展电离辐射监测行为。为固定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的2022年监测报告档案(88份)、2023监测报告档案(47份)、质量文件程序文件等4本、出入库使用记录6本、仪器检定报告2本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检查发现存在监测报告及检测报告中无原始记录的有26个,监测报告及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不一致的有11个,报告出具时间在检测之前的有1个,非授权签字人签字的221处。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理于海涛、检测员李某、授权签字人郭某分别做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该公司授权签字人郭某于2022年6月至今因身体原因未到公司上班,但期间该公司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签发人都是郭某,经郭某本人确认所有签字都非其本人所签,为他人代签。对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不符的事实,检测员李某、签发人郭某予以承认。11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部分《技术服务合同》共计14份。经查,涉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合同金额为183700元。 | ||||
移送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
移送建议 | 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移送公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