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危废污泥进行处置的提案》(第016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   来源:办公室

谷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危废污泥进行处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的提案内容,局主要领导组织调度,并责成相关责任处室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以下简称“医疗污泥”处置情况进行调研,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医疗污泥处置工作,确保医疗污泥能够得到安全处置。

通过调研,目前国内对医疗污泥的属性判断没有一致的意见,经过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专家沟通交流,没有明确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新名录未将医疗污泥列入其中。在现场调研中我们查看了医疗机构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明确了医疗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其确定的依据为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为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经我局研究,与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管理的通知》(沈环发〔2021〕24号)。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市卫健委做好医疗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虽然规范了医疗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但未明确其处置方式。鉴于以上情况,我局近期拟向生态环境部请示医疗污泥的处置方式。同时,我局拟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开展医疗污泥处置试点工作,确定医疗污泥处置试点单位,确保全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部门:工业环境保护处

承 办 人:张学智

联系电话:24863826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