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关于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沈阳市环境犯罪查处效能的建议》 (第0257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7日   来源:法规处

曹远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提升沈阳市环境犯罪查处效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1.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追责为辅

我市目前在环境犯罪查处中,行政处罚占主导地位,刑事追责的案件比例较低。尽管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行政处罚,但刑事案件的比例仍然很小。许多环境污染案件因证据采集困难、侦查周期长等原因,未能及时进入刑事程序处理,这使得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降低了环境犯罪的查处威慑力”。

生态环境执法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采取“竞合从一重”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案件依法依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不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立案审批、法制审核等环节,已无遗漏符合涉刑条件案件线索的可能,鉴于案件承办人、承办单位、法制人员熟知违法违规“以罚代刑”的后果,且案件评查抽查全覆盖导致无法掩饰案件存在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的情形,杜绝了“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对“证据采集困难、侦查周期长……降低了环境犯罪的查处威慑力”的答复,案件承办人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时,会第一时间启动联合执法程序,与公安机关同步办理应对取证难、侦查周期长的问题;同时,生态环境执法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的取证符合相对证据原理即可,案件移交后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履行绝对证据原则,重新开展案件侦办;综上,生态环境执法在办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极少出现受“证据采集困难、侦查周期长”等因素影响导致耽误案件进程情况,依法依规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有效保障了环境犯罪的查处威慑力。

问题二2.侦查成本高,证据采集困难

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和外部专家协助,这导致侦查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到危险化学物质的污染案件,通常需要依赖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复杂的取样、分析和鉴定,而这些过程通常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此外,鉴定费用高昂,通常单个案件的技术鉴定费用可高达数万元。长时间的等待和高昂的费用,常常使得案件的侦查进程受到阻碍,案件的处理时效性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立案和有效处理。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的滞后,也常常导致案件在法律程序中的拖延”。

“侦查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的答复,鉴于近年案件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需要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情况,我局对专业鉴定申请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同时考虑节约侦查成本,对于公安机关已前期同步介入侦查的案件经协调由公安机关组织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对“涉及到危险化学物质的污染案件……涉及到危险化学物质的污染案件”的答复,按照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物质管理规定,案件涉及的危险化学物质在生态环境部和公安部均有登记,同时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物质的管理和溯源能力有效缩短了危险化学物质的甄别;综上,生态环境执法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进一步整合鉴定资源,有效减少鉴定资金支出并极大缩短了侦办时间。

问题三3.行刑衔接机制不完善

尽管我市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有所合作,但由于两者在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方面缺乏系统性机制,导致很多环境案件未能及时进入刑事程序。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不够紧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作常常处于低效状态。这使得一些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案件未能及时立案或处理,影响了案件的司法效率,未能有效地对环境犯罪实施及时追责”。

我市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正式文件于2014年发布实施;期间该规范性文件多次更新完善,2024年底发布了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25年,联合起草、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沈阳市生态警务室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调整《沈阳市公安、生态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沈阳市公安、生态环境打击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联合办理、会商督办制度》《沈阳市公安、生态环境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沈阳市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座谈会,对行刑衔接阶段性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对移交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特别针对被检察院退回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移送线索,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形成行刑衔接闭环管理。

问题四4.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短板

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和专业人才。然而,目前沈阳市在这一领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装备短缺,尤其是在环保技术侦查方面。尽管沈阳市从事环保执法的人员虽人数较多,但专门从事环境犯罪侦查的专业人才仍然不足,且部分环保技术设备已严重滞后。很多案件仍依赖执法经验和传统的监测手段,缺乏高效、快速的现场分析工具和远程监测技术,导致案件侦查的效率较低,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犯罪行为”。

近年,依法依规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生态环境执法依托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企业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在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开展远程监管,大幅提高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的率,协助公安部门快速锁定涉嫌环境犯罪的主要证据,远程监控已成为近年来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主要手段,改善了传统现场取证的弊端,大大提高了涉嫌环境犯罪线索向环境犯罪主体被公诉的转化率。

问题五5.环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

环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使得传统的环境监管手段往往无法有效覆盖这些违法行为。很多企业通过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污染物等方式逃避监管,尤其是在夜间或偏远地区,违法行为更难被发现。沈阳市在过去的环保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采用隐蔽的手段进行污染排放,这使得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监测和处理,增加了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

近年来,按照生态环境部执法设备有关规定,我局陆续完善了环境监管手段,引进了可探测地下暗管的红线探测设备、对不可见气态污染物进行成像的气体探测仪,无人机、各类便携式监测设备、快速分析仪已成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标配装备,利用科技手段现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占比逐年提高,高科技设备助力执法已成为执法人员热衷且熟练的执法手段,快速锁定违法的主要证据,避免了与违法主体的推诿扯皮,有效的降低了取证难度,进一步提高了固定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的侦查能力,避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失察漏查。

我局行刑衔接机制落实情况如下:

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提升环境犯罪查处率的对策,第一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第二点“加大侦查经费和技术支持力度,提升案件侦查能力”、第三点“加大侦查经费和技术支持力度,提升案件侦查能力”,在前文答复中已回复,此处不再重复。

针对第四点“强化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提升环境犯罪预警机制”。

2022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我局配套制定了《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作为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在财政方面申请“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项目”,保障举报奖励资金成功落地,办法实施以来陆续有举报人因投诉企业违法事实清楚、促进案件成功办理被我局核准后颁发了举报奖金。

针对第五点“完善法律支持体系,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

我局法规处处长兼市执法队法制处处长孙长昊同志作为生态环境部专家常年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全国案卷评查、执法文书指南制作、全国优秀案例评选,作为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特聘专家参加中央督察工作,多次参与“生态环境法典”征求意见稿复核和反馈意见核准工作,2025年生态环境部向我局和孙长昊同志函发感谢信,对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支撑工作提质增效发挥的重要作用表达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该同志曾多次参与或主持起草沈阳市生态环境相关的地方条例,熟悉立法流程,相信在其带领下我市能顺利完成地方性法规及我局规范性文件与《环境保护法典》的接轨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部、省级报纸刊物多次报道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动态。2025年,我局侦办的一例机动车检车线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件,被中央13台新闻频道《焦点访谈》节目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机动车排放一度成为了老百姓的热门话题,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取得了人们的一致好评。202510月,该案件被生态环境部评选为年度全国生态环境优秀案例,我局成为东北首例获此殊荣的生态环境单位,也是我市长期重视生态环境宣传工作的成果。

联系人:孙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