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我市农村规模化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的管理办法的建议 (第0301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冯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市农村规模化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的管理办法的建

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局,现答复如下:

一、规模化以下养殖户相关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规定,规模以下养殖户分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养户。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有关规定,针对规模化以下养殖户(包括畜禽养殖专业户),明确了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

.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有处罚权。

(二)相关技术指南规定

.国家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233号)等技术指南,明确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粪污收集,粪污处理设施,管理要求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畜禽养殖场户监管情况

.2023年,我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集中强化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了畜禽养殖集中强化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严厉打击设施停用、非法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共检查畜禽养殖场户622家次,其中对14家存在直排畜禽粪污行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专业户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685万元。

.2024年,我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从加强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执法检查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监管,截至目前检查畜禽养殖场户170家次,其中对1家存在违反管理要求的畜禽养殖专业户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0.5万元。

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针对规模化以下养殖户管理深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