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 《关于科学焚烧秸秆的建议》(第0742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韩长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焚烧秸秆的建议》(第0742号)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要求日益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也进一步迈入精细化管理行列,秸秆禁烧工作也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焚烧秸秆产生众多危害,从国家到省、市政府,均明令禁止焚烧秸秆。

一、秸秆焚烧的危害

一是污染大气环境。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元素,经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且焚烧过程中,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发炎。近年来,我市春季多次经历因秸秆焚烧造成大气环境治理监测数据爆表,被国家和省政府通报批评。

二是极易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春季大风天居多,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焚烧秸秆极易引发火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三是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焚烧秸秆产生大量浓烟,导致路面能见度降低,直接影响到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构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公共秩序,直接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020年4月份,我市辽中区曾出现因秸秆焚烧造成高铁迫停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一是法律法规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作出明确要求: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政策性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及沈阳市2018年以来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中均明确提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要求。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更明确及严格的要求。

三、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2021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及沈阳市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部署,坚决完成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目标,坚决保护好黑土地和打赢蓝天保卫战,2021年,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和沈阳市财政局相继印发了《沈阳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处置指导意见》《沈阳市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量化处置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明确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生产相结合,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加强土地保护为目标,完善扶持政策,拓宽利用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利益链接机制,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水平,并对秸秆还田作业、开展深翻还田、残茬碎叶处理以及离田作业、财政补贴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目前,我市已在个别地区开展了在限定区域及固定时间内秸秆焚烧隐患消除试行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疏堵结合”方式,用更先进、科学的方法治理秸秆焚烧问题。


承办处室:大气环境处

承办人:王旭浩

联系电话:2435153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