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理的建议》(第0060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来源:办公室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理工作概况

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直大力开展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2018年,我局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沈阳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的通告》(见附件1),并向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下发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须知》(见附件2),进一步明确了我市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理相关管理要求及处罚办法。主要内容是: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露天烧烤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成区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有固定门店的合法经营业户,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在店内操作,且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城区和中心乡镇(集镇区)从事餐饮制作及加工的商户,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严禁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及其他违规方式排放。

为了打击餐饮油烟乱排行为,市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加大涉餐饮油烟排放问题执法工作力度,2018年全系统出动环境执法人员5623人次,共检查餐饮行业门店5532家次,对发现的问题均按环保要求进行了整改,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有所缓解。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油烟扰民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去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反映出大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必须下更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我市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理要求

(一)开办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应具备的条件:

1、居民住宅楼内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和定期清洗,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3、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需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二)违反上述条件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第1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由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2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由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第3条的,按照《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继续强化餐饮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工作

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具有反复性,很难做到彻底根治。今年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一是对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情况进行再排查,对未按照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要求新建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油烟净化相关要求;二是研究制定并推广油烟净化装置使用制度,使油烟净化装置确实发挥作用;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抗霾攻坚巡查工作,对餐饮油烟排放情况及油烟净化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督办,同时宣传餐饮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四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的行为;五是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有关餐饮油烟问题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不断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六是强化公众监督,加强环境执法,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我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各类政策、制度以及工作信息,紧密依托全市环保义务监督员、广大市民和12369信访体系,利用网络、电话,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行为、现象进行监督举报,加强执法力度,对各类露天烧烤、油烟直排(地排)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