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关于给予沈北新区铬污染土壤治理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议》(第0571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2日 来源:办公室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李树正代表: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给予沈北新区铬污染土壤治理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贵单位对我市沈北新区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工作提出的建议科学,可行。我局结合沈阳市“土十条”工作进行了讨论,现就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责任主体应为沈北区政府,因此建议沈北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积极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相关批复等工作。
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和我省《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①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和相关的监测评估;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③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④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等五类项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类型。鉴于该项目的迫切情况,建议沈北区政府结合项目前期相关材料及国家、省资金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