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不同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排放指标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多年来对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已经采纳,现对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概况
沈阳市始终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把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2017年11月2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印发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沈政办发〔2017〕99号),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应急保障、附则等6部分内容组成,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案体系构成、指挥机构职责、预警标准、预警启动及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信息发布方式、预警分级相应措施及23家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措施等。目前,我市严格按照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为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及应急减排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8年8月23日和2019年7月26日分别印发了《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作为各地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两份文件进一步统一了全国预警分级标准、应急减排清单格式及应急减排比例,明确提出了应急减排清单要以控制31个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按照绩效分级,进行差异化管控。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从2018年底启动了新一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2.相关工作安排
为了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完善我市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市重污染办于2020年3月31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制定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通知》,采纳了您所提的建议,改变了以往要求“企业在预警前实际排放基础上,再降低一定百分比的应急减排措施”,而是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区别不同行业企业,组织制定更加符合企业实际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针对沈阳市的实际,明确了燃煤电厂和燃煤锅炉在不同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最高的排放指标,启动预警时,按指标浓度排放,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感谢您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承办人:李喜波
联系电话:24858389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