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在中心城区禁烧散煤的建议》(第0293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5日   来源:办公室

姜秀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在中心城区禁烧散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沈阳市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十三五”以来,沈阳市多措并举强化燃煤污染整治工作,环境空气质量取得了明显改善。与“十二五”末期相比,2020年沈阳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从207天增加到287天,增加比率38.6%;细颗粒物浓度从72μg/m3下降到42μg/m3,下降比率41.7%;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从115μg/m3下降到74μg/m3,下降比率35.7%;二氧化硫浓度从66μg/m3下降到18μg/m3,下降比率72.7%;氮氧化物浓度从48μg/m3下降到35μg/m3,下降比率27.1%。同时,沈阳市大气感观环境也实现明显改善。

二、散煤燃烧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按照省发改委相关说明,散煤是指工业、供暖等集中燃煤外,经小煤炉或小锅炉等燃煤机具燃烧,未经烟气后处理,直接低空排放的燃煤。主要是指小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用煤等民用燃煤。

由于散煤存在燃烧效率低、没有或仅有简单的烟气净化装置、低空排放等特点,其燃烧后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特别是烟尘排放浓度约是普通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10倍左右。由于散煤燃烧设施多低空排放,且主要集中在冬季使用,虽然用煤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小,但因为低空扩散条件较差,易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三、散煤禁烧区划定及处罚标准

为控制散煤等高污染燃料使用,沈阳市政府于2018年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98号),将我市四环内区域划为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从2020年11月1日起,该区域内禁止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可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下一步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沈阳市采用推广清洁型煤替代散煤的方式,削减冬季散煤使用,2020年在财政资金的补贴下共完成了2.4万户居民的散煤替代。但受热值较低、上火较慢、价格较高等因素影响,存在棚户区居民对型煤的接受度较低,易弃用且监管难度较大,效果可持续性差等问题。

为此,2021年沈阳市计划对浑南东路、新秀街等6个国控大气点位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内的张沙布、上蒲河等20个村屯实施清洁化改造,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入户,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同时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的13个重点社区(村、屯)开展清洁化改造,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相关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减少散煤燃烧低空排污对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感谢您对我市禁烧散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经 办 人:王  东

联系电话:2485776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