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 《关于建设沈阳市表面处理产业园区的建议》(第0494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4日   来源:办公室

王玥代表: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沈阳市表面处理产业园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就建议内容提出答复如下:

一、我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监管情况

重金属污染防治一直是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局常年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是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的通知》(辽环函〔2018〕184号)和《沈阳市2018-2020年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落实重金属重点源的监管工作。我局积极组织对电镀、机械加工、铅酸蓄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现象专项整治,全面覆盖我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环保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限期治理;对违法涉重金属建设项目从严查处,对应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申请的涉重金属企业不允许其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鼓励企业采取污染源综合治理、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积极落实重金属减排工作,切实减少重金属污染。

二、建议答复情况

(一)关于“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给予一至两年的过渡期,允许其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转移。”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统一标准,积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将不予处罚;对于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关于“对于搬迁、关停的企业应予以补偿。”

如果企业由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的,将不给予补偿。如果因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进行搬迁、关停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将依据土地补偿标准对企业给予补偿。

(三)关于“在环保治理过程中,要程序合规、标准明确、期限明确,坚决避免政策前后不一、标准模棱两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我局始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废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对颁布的环境标准进行修订升级时,都会对新旧标准的对接过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进行环保治理过程中,遇有环境标准修订提升的情况时,可按过渡规定执行,不会要求一步到位,立即执行新标准,防止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建议“借鉴无锡、南京经验,由政府设立,以表面处理及相关产业为重点的专业园区‘表面处理工业园区’,集中管理,高标准建设,实实在在为民营企业解决电镀等环保要求高的业务,还税于企。”

为使重金属污染突出的局部地区得到有效治理,沈阳市积极推进沈阳近海表面精饰产业园项目。项目地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开发大道以东、北二路以南,园区规划用地总面积330亩,总投资8.6亿元,主要建设表面精饰标准化厂房和定制厂区及日处理电镀废水9000吨的污水处理厂。2019年9月20日,辽中区人民政府与浙江一百岁集团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书,由一百岁集团完成沈阳近海表面精饰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营。下一步我局将与项目属地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借鉴无锡、南京经验,继续积极推进沈阳近海表面精饰产业园项目建设,为我市电镀行业企业发展做好支持和服务。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在此再一次向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