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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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金皓热处理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前民社区 | 沈阳金皓热处理有限公司 | 辽宁省北方智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地址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前民社区,建设单位为沈阳金皓热处理有限公司。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1.4%。劳动定员5人,采取每天单班工作制度,全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现有项目用地面积1330.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30.64平方米,包含热处理车间、发黑车间、办公楼等。项目通过对外协标准件进行加热、油淬、回火、抛丸、发黑、两道水洗、防锈等加工,预计每年油介质热处理加工、发黑处理加工标准件600t/a、每年发黑加工处理标准件360t/a。 | 同意 | / | 一、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1.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油淬、回火过程产生的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过程产生颗粒物、发黑过程产生的氨气、臭气浓度、危废贮存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2.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发黑槽废水、发黑水洗废水。 3. 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网带式加热炉、网带式回火炉、电阻丝加热炉、抛丸机、环保设备配套风机等设备。 4.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收集尘、废布袋、不合格品、废钢丸、抛丸残屑、废甲醇桶、废淬火油桶、净化器收集废油、油泥、废防锈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发黑槽液、氢氧化钠包装袋、亚硝酸钠包装袋、发黑槽废渣、废活性炭、铁鳞(油淬)及生活垃圾。 二、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油淬、回火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淬火油槽上方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废气、网带式回火炉物料进口、出口均设置金属全包围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经管网汇集至1套“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由1根新建15m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抛丸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负压密闭抛丸房收集后,再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危废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负压密闭危废贮存库收集后,再经1套“二级活性炭”处理,由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根据“报告表”,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发黑工序在密闭发黑车间内进行,产生的氨气、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排放。 根据“报告表”,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界NH₃、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项目选用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每两个月更换1次,单次更换量0.104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007吨/年。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发黑槽废水、发黑水洗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旱厕沉淀后定期清掏不外排,发黑水洗水回用于发黑槽液补水不外排,发黑槽补水、补碱循环使用,定期外排作为危废处置不外排,综上项目无废水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高噪声风机安装隔音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根据“报告表”,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布袋收集尘、废布袋、不合格品、废钢丸、抛丸残屑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外售。 废甲醇桶、废淬火油桶、净化器收集废油、油泥、废防锈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发黑槽液、氢氧化钠包装袋、亚硝酸钠包装袋、发黑槽废渣、废活性炭、铁鳞(油淬)等为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由专用容器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