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9月15日拟作出的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酱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5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5日-2026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3963683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路260号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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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酱油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8号

沈阳青花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蓝凌(辽宁)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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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8号。技改后,原有传统酱油产能降低为5500t/a,减少4500t/a。增加新产品海鲜酱油200t/a、菌菇酱油200t/a。技改后全厂酱油产能为5900t/a。技改后原有传统酱油5500t/a生产工艺、设备等均不发生变化。400t/a海鲜酱油、菌菇酱油依托现有发酵池,新增滚筒炒麦机、全自动润水混合机、连续蒸煮锅等专用设备,生产用蒸汽、储运设施、固废贮存、废气和废水处理、供电、供水、排水等均依托现有。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建设。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原料通过密封袋包装形式运输贮存,小麦焙炒和碾碎生产工序在车间内密闭设备中进行,采取封闭式输送带输送,碾碎后的颗粒物料经袋装封口密闭输送至接种制曲环节;蒸煮、制曲、压滤、灌装和依托的发酵、出渣等生产工序产生的臭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方式排放;酱渣日产日清,无长期堆存;依托的污水处理站主要产气池体为封闭式池体,采取在污水处理站四周以及池体所在位置地面喷洒除臭剂方式除臭。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 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原料润水、设备清洗、纯水制备废水、蒸汽冷凝等,统一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技改后全厂废水量由9005t/a降为8442.1t/a,处理后排水中各种污染物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依托的污水站污泥定期由第三方单位直接外运处置,不在厂区内贮存。酱渣通过绞笼输送临时堆放在出渣间内,产生即清理,外售综合利用,若遇极端天气等原因导致无法日产日清,应采取减产、停产等措施直至恢复正常,确保无露天堆放。废滤芯、废滤膜,更换时由设备厂家直接回收利用,不在厂区内暂存。废包装和废瓶盖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车间厂房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