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8月12日拟作出的航天专用化学品产业基地二期(航天专用化学品产业基地环保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8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812日-202681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3963683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路260号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C区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航天专用化学品产业基地二期(航天专用化学品产业基地环保升级)项目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九北街35号

沈阳感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绿创环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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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九北街35号,本项目拟在现有中间体及加氢车间、热敏及多功能车间,新增PEEK(300吨)、S-520(100吨)两种产品生产线。520产品部分设备利用现有闲置的设备,新增部分生产设备。PEEK产品新增设备,环保设施新增一套“碱洗塔+水洗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25米高排气筒,其余辅助设施依托现有。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0万元,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建设。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PEEK干燥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后和聚合反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物质,收集后通过新建一套碱洗塔+水洗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置后,经25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

S-520产品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溴代反应、氧化反应、取代反应、合成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储罐区废气、危险废物储库废气收集后全部经过现有的一套碱洗塔+水洗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经过2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要求。

PEEKS-520生产中的投料粉尘、包装粉尘、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废气、危废间无组织废气、污水站无组织废气经过收集装置收集集中处置后,其余未能收集的颗粒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生活废水依托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至细河。废水中的二氯甲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氟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余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采取控制噪声源与隔断噪声传播途径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噪声对厂界外声环境影响,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预测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活性炭等固态危险废物产生后再生产车间内收集,用防渗吨袋等方式集中收集包装,采用叉车+托盘或封闭箱式专用转运车辆等方式集中转入危险废物暂存间。釜残、废酸液、废碱液等液态固体废物产生后再产生区域直接装入桶内,采用封闭箱式专用转运车辆等方式集中转入危险废物暂存间。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公用工程站、消防水池等一般污染防控区,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 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原料库房、车间、污水站、事故池、罐区、危废贮存库、生产污水及事故池等重点污染防控分区的地下管道,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办公区、绿化带等简单防渗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如设置在地势较高处,或设置一定高度的围堰、边沟等。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