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7月23日拟作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3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7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723日-2026729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8085618    传真:024-88085618      邮编110164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16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新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防治综合楼(地上12层、地下3层),设置床位324张。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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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除臭装置(生物除臭+UV光氧离子除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的废气经楼内专用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通过地下车库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将废气引至地面高2.5m的排风口排放。

根据“报告表”,有组织排放NH3、H2S的排放速率,臭气污染物有组织浓度排放情况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中的烟尘、SO2和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汽车尾气中CO、HC、NOX(以NO2计)等,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其修改单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本项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为0.048吨/年。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实验室等特殊科室医疗废物收集在特定容器内,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不随废水排放;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门诊、住院废水等),上述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经院区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设计最大处理规模3600t/d,采用“格栅+调节+缺氧+生物接触氧化+过滤+消毒”处理工艺),由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沈北新区道义污水处理厂。

根据“报告表”,本项目建成后,全院综合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可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其修改单预处理标准,污染物COD、BOD5、SS排放负荷满足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限值要求,全院综合废水能做到达标排放。

本项目CODCr、总磷总量排放指标分别为4.65t/a,0.047t/a。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等措施,根据“报告表”,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以上医疗废物按液体、固体、半固体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于各自容器内后,按类别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库内(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须有隔离间隔断),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医疗废物,暂存后定期送往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污水处理站污泥及栅渣暂存于污泥池内,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及其修改单中“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及栅渣即清即运,院区内不储存。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在生活垃圾暂存间内,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