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7月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9日-2026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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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市铁西区金永泰生物制品厂建设项目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十路20号 | 沈阳市铁西区金永泰生物制品厂 | 辽宁省北方智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 / |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十路20号,以废弃虾壳干料为原料,通过清洗、酸洗、碱洗等初级加工,年生产虾壳初级加工品20吨,供下游企业进一步加工,并配套建设酸碱储罐、漂白池、中和池、酸碱暂存池、沥水间、烘干间等辅助工程。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车间、原料 库、沥水间、烘干间、污水站等应封闭,水池应加盖密闭,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以及原料储存、清洗、碱洗、酸洗、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塔+生物脱臭+低温等离子体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蒸汽发生器应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应定期喷洒除臭剂。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界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 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斜管沉淀+厌氧+好氧+二级沉淀”处理工艺,处理规模20吨/日)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彰驿站镇(新民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夜间不生产,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昼间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均应采用密封收集危险废物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废贮存点内,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袋、污水处理站沉渣、生物除臭废填料以及软化水装置废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