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6月26日拟作出的沈阳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6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626日-20267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南-1地块

沈阳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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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草路南-1地块,拟新建1座厂房,建设4条肠衣生产线,配套建设1条副产品肝素钠粗品生产线以及相关辅助设施。以猪小肠为主要原料,生产肠衣和副产品肝素钠粗品。项目建成后,年产肠衣160万把(折合1600吨/年),副产品肝素钠粗品7000亿单位(折合7吨/年)。

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7万元。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应密闭,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应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乙醇回收、烘干、储罐呼吸废气,共同采用酸洗+碱洗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采用酸洗+碱洗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经2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贮存库通风换气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经负压集气系统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肝素钠粗品粉碎、混拌均应在密闭设备内操作,粉碎产生的颗粒物应经“设备密闭收集+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排放至车间内。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应分别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处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肠衣生产线产生的解冻废水、刮肠废水、通水检查废水和泡把废水等均作为肝素钠粗品的生产原料进入肝素粗品车间,间接冷却水回于肠衣生产。肝素钠粗品车间产生过滤废水、吸附废水、洗脱废水、树脂洗涤废水、树脂再生废水、乙醇回收废水,以及锅炉废水、地面清洗废水、酸碱喷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均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A/O+沉淀池+反应池+清水池”工艺处理,废水中CODBOD5SSNH3-N、总氮、总磷、氯化物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pH值、动植物油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东侧、南侧和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吸附树脂、废机油和油桶、废氢氧化钠包装、废硫酸包装、废活性炭、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应经相应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既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猪小肠包装、废肠衣盐包装、废PAC包装、废PAM包装、废除磷剂包装、废工业盐包装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肝素钠粗品破碎回收粉尘进入混拌工序;废布袋及废软水制备树脂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厂内不进行储存;过滤残渣暂存于肠渣过滤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破损肠衣及肠皮暂存于肠皮库,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压滤后外委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将生产车间(含储罐间)、污水处理站、危废贮存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消防水池、泵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办公楼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