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6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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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新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添加剂项目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158-24号 | 沈阳新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饲料添加剂项目,年生产游离氨基酸2万吨。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真空投料机产生的吸料粉尘经投料机自带过滤棉处理后经密闭管道由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项目氨基酸母粉气力负压真空投料工序,物料内源挥发产生少量逸散恶臭废气,经真空吸料密闭排气管道排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灌装出料工序异味经集气罩收集后排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纳米加压游离化工序过程中纳米气泡空化、强湍流搅动,产生少量异味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经设备密闭,封闭厂房阻隔后无组织逸散。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废气污染物总量指标。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备清洗水暂存于保存桶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员工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经蒲河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本项目生活污水总量控制指标:CODcr 0.009t/a、TP 0.00009t/a。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底座安装减振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真空吸料机废过滤材料和水滗器截留杂质;危险废物为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 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委合理处置,水滗器截留杂质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