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5月22日拟作出的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5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22日-20265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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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项目

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红菱街道八一路107号

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致诚华远(辽宁)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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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为新建(迁建)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红菱街道八一路107号,拟利用现有厂房在将迁建前项目拆解生产线及其环保设施整体搬迁基础上,增加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拆解传统机动车20000辆/年(小型车15000辆/年、大型车5000辆/年),新能源汽车10000辆/年(小型车7000辆/年、大型车3000辆/年)。

项目总投资为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2万元,项目供电、供暖依托市政,供水外购,排水经由罐车运至红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油液/废制冷剂抽取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与经封闭负压收集的固废贮存区废气,共同经过“SGD干式吸附器+普通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车身等离子切割工艺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殊排放限值;厂界处颗粒物、硫酸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废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均质池后与初期雨水共同进入油水分离器+絮凝沉淀池进行处理,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水共同暂存于厂区污水蓄水池,由罐车拉运至沈阳红菱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石油类均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pH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拉运前应满足沈阳红菱姚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红菱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废水转运管控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废水产生量合理安排转运频次,确保废水及时清运。应保障废水接纳协议无缝衔接,若原污水处理厂因客观原因无法续签,应第一时间切换至合规处置单位,确保废水不外排、不直排,在协议衔接过渡期内需停产,杜绝各类废水产生,待协议重新签订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行。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设置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有机溶剂、废尾气催化剂、废电路板及元器件、含汞废物、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油水分离器中的油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活性炭更换后直接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即产即清,不于厂内暂存;其余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既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制冷剂、废动力蓄电池、废安全气囊、废海绵及皮革、废编织物、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和污水站污泥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布袋更换时交由供给厂家回收,即产即清,不暂存;污水站污泥定期委托具备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采用吸污车抽走处置,不于厂内暂存。其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污水池、蓄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拆解车间、隔油池、化粪池、动力电池贮存库、危废贮存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报废车辆存放区、查验区、一般固废贮存库、成品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