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5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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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亨通能源有限公司3×130t/h+2×15MW背压机热电联产新建项目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3号-1 | 沈阳亨通能源有限公司 | 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已获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亨通能源有限公司3x130t/h+2x15MW背压机热电联产 新建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26〕99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3号-1,拟扩建3台13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台15兆瓦高温高压抽背压机组及配套建设辅助设施。 项目总投资383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10万元;供电、供水、供暖等依托既有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建设。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1#锅炉产生的烟气通过“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氧化镁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50米高烟塔合一排气筒(DA004)排放;2#锅炉和3#锅炉产生的烟气通过各自“低氮燃烧+SNCR脱硝+布袋除尘”处理,再经共同的1套“氧化镁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50米高烟塔合一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均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 3134-2019)表1限值要求,氨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要求。 项目破碎粉尘应经现有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项目煤场应全封闭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灰仓、渣仓、氧化镁仓等应设置仓顶袋式除尘器,柴油罐大小呼吸阀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内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锅炉定期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和煤场抑尘,不外排;脱硫系统排水应经新建脱硫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在车间排放口达标,再与化水车间尾水一起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与经既有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共同通过市政排水管网排入沈阳化工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脱硫废水车间口污染物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要求,厂区综合废水、生活污水污染物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汽机房、锅炉房等应采取复合隔声墙体等降噪设计,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锅炉排汽口安装消声器,禁止排汽与吹管同时进行。厂界东、西、北向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南向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和废滤芯、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含桶)、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既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灰渣、脱硫副产物硫酸镁、脱硫废水处理污泥、综合废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脱硫废水预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柴油罐区及油泵房、危废贮存点、变压器事故油池、厂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脱硫塔等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除循环水泵房、氧化镁仓、渣仓、灰仓、引风机间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