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5月21日拟作出沈阳丰合高聚物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1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5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21日-2026527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8085618    传真:024-88085618      邮编110164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丰合高聚物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加工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浦文路16-25号

沈阳丰合高聚物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泽沣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租用面积约300m2。拟布置塑料挤出机1台、裁切机1台、注塑机1台,同时建设配套设施。主要生产塑料片材,项目建成后,预计生产规模为塑料片材50t/a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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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料仓上料颗粒物经无动力滤芯过滤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料筒吸料颗粒物通过料筒排风口收尘袋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熔融挤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通过带软帘的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报告表”,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5中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的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为0.064吨/年。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循环冷却水排水、职工生活污水经产业园内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虎石台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根据“报告表”,CODCr、BOD5、NH3-N、SS、总磷(磷酸盐)等污染物排放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pH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

本项目CODCr、总磷排放量分别为0.00309t/a、0.00003t/a。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等措施,根据“报告表”,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除尘灰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定期清运处置;废除尘滤芯、废收尘袋由厂家带回进行再生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在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外售至废旧塑料回收企业再生利用。

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