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5月19日拟作出沈阳三九辅料和制剂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9日   来源: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5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519日-2026525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87506638  邮编:110300

联系地址:沈阳市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三九辅料和制剂项目

沈阳市新民市经济开发区东营北一路7

沈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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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经济开发区东营北一路7号,总投资1000万元,为改扩建项目。全厂占地面积为130196m2,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在原有厂房建设。在多功能原料药车间建设药用辅料生产线,生产药用辅料:聚原酸酯材料(二亚乙基四氧杂螺十一烷/三甘醇/三甘醇聚乙交酯)9吨/年。粉针制剂车间利用原有生产线不新增生产设备,新增三种制剂产品,与现有产品(无菌粉针制剂)共线生产,改扩建后粉针制剂车间总产能不变,为1.2亿支/年。新增产品注射用头孢拉定产能上限为7000万支/年、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产能上限为6000万支/年、注射用头孢唑肟钠产能上限为1亿支/年,粉针制剂车间新增产品和原有产品无菌粉针制剂实行交替生产,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对三种新增产品组合生产,产能保持上限为1.2亿支/年不变。在原料药车间年产头孢他啶+碳酸钠混粉65吨;年产头孢他啶(碳酸钠)+阿维巴坦混粉65吨;年产头孢哌酮钠+头孢舒巴坦钠混粉65吨。以上三种混粉原料均为外购,无原料药生产。

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头孢噻肟钠无菌粉150吨五水头孢唑林钠无菌粉60吨头孢他啶+碳酸钠混粉65吨头孢他啶(碳酸钠)+阿维巴坦混粉65吨头孢哌酮钠+头孢舒巴坦钠混粉65吨。年产无菌粉针制剂、注射用头孢拉定、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注射用头孢唑肟钠等制剂共1.2亿支。年产咪唑斯汀400千克,溴甲纳曲酮156千克,地氯雷他定6250千克,PEM15.5吨,聚原酸酯材料(二亚乙基四氧杂螺十一烷/三甘醇/三甘醇聚乙交酯)9吨。年产头孢比罗酯钠3吨。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粉针制剂车间整体密闭,分装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多功能原料车间各生产设备均为密闭,产生的工艺废气经管路收集后,进入“RTO+急冷+碱洗”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氯甲烷排放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附录C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估算方法”DMEGAH计算值;氮氧化物、二噁英类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原料药车间整体密闭,投料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粉针制剂车间、原料药车间未收集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多功能原料车间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为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中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软化水制备浓水、纯水制备浓水及各工序清洁废水一同排入厂区内处理工艺为:高浓水预处理单元高浓水收集+破乳+絮凝沉淀+电气浮+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臭氧催化氧化/低温蒸发+综合废水处理单元(水解酸化+厌氧+缺氧+好氧+二沉池),处理能力为350m³/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排水管网排入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本项目pH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余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改扩建后全厂废水中动植物油、甲苯、氟化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pH、二氯甲烷、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排放参照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COD、BOD5、NH3-N、SS、氯化物(以氯离子计)、磷酸盐(以P计)、总氮、甲醇、总氰化物(以CN-计)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投料器、袋式过滤器、筒式过滤器、回流冷凝器、铝桶压盖器、离心机、高真空蒸馏设备、风机等设备,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铝桶、废药粉、工艺废渣、废活性炭、消毒废液及聚原酸酯材料工序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废铝桶、废药粉、工艺废渣及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消毒废液及聚原酸酯材料工序废液收集后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废储罐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瓶废塞废盖、废塑料、废包装材料及废滤袋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