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4月2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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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大众友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宝马高附加值核心零部件表面一体化处理项目 | 沈阳市欧盟经济开发区东跃一街 6-1 号 | 沈阳大众友邦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省北方智环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沈阳市欧盟经济开发区东跃一街6号,为租赁厂房,厂区总占地面积为31979㎡,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为18249.28㎡,为新建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条电泳涂装生产线、一条酸洗钝化复合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汽车零部件电泳表面涂装面积为300万㎡/a。 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9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6.97%。 项目新增劳动定员30人,年工作300天,三班制,每班8小时。 | / | /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酸洗钝化生产线钝化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括氟化物及硫酸雾,钝化槽置于全封闭操作间内,设置1个顶吸罩对钝化工序废气进行收集,收集至碱式喷淋塔(TA001)后,排至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电泳涂装生产线磷化工序产生的污染物包括氟化物、氮氧化物,钝化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氟化物,磷化槽及钝化槽置于全封闭操作间内,设置1个顶吸罩对磷化、钝化工序废气进行收集,收集至碱式喷淋塔(TA002)后,排至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电泳槽置于全封闭操作间内,设置1个顶吸罩对电泳涂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经收集后,直接排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最终排至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电泳烘干采用隧道式烘干,电泳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经排风口直接排至催化燃烧装置(TA004),最终排至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共设置2台1t/h燃气热水锅炉,分别为酸洗钝化生产线及电泳生产线供给热水,经低氮燃烧处理后,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分别经20m高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 危废贮存库产生的废气为非甲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直接排至催化燃烧装置(TA004),最终排至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直接无组织排放。 DA001有组织排放的氟化物及硫酸雾,其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DA002、DA004有组织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其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限值;DA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氟化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其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及表2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标准限值。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氟化物及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限值;车间或设施外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员工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厂房现有化粪池进行处理,最终经市政管网排入朱尔屯污水处理厂。 生产废水中的含镍废水(磷化槽液及磷化清洗废水),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经预处理(pH调节+混凝沉淀)达标后,与其余工序生产废水排至本厂污水处理站,最终经市政管网排入朱尔屯污水处理厂。 项目含镍废水预处理排放口(DW001)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标准; 生产废水排放口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锌、总锰、氟化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限值要求,其余废水指标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限值要求,其余废水指标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风机配备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处理,项目边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执行《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般固废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建筑面积5㎡),纯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废装填料,污水处理产生的废生物填料,定期由厂家进行更换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储存;混凝剂、絮凝剂等物料包装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贮存库(建筑面积30㎡)贮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同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 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贮存库及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其防渗层为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办公区采取简单防渗,进行简单地面硬化即可;其他区域均进行一般防渗,其防渗层为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