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4月23日拟作出的沈阳化工园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净水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3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4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23日-20264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化工园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净水厂)项目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一北街17甲号

沈阳诚泽中水利用有限公司

辽宁绿创环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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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一、项目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一北街17甲号,拟利用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和国能振兴污水处理厂的达标出水的尾水进行深度处理,为园区提供工业中水及绿化用水,一期建设规模为2万m3/d,提供15000m3/d供工业用水以及5000m3/d绿化用水;二期建设规模为1.75万m3/d,最终运行规模为3.75万m3/d,提供30000m3/d供工业用水以及7500m3/d绿化用水。项目总投资15037.28万元,供电、供水、供暖等依托市政设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NH3H2S等恶臭气体,应经1套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公告2025年第24号)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含泥废水、反渗透物理清洗废水、超滤化学清洗废水、反渗透浓废水、反渗透化学清洗废水、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排入沈阳化工园污水处理厂。反渗透浓水通过“预处理+二级蝶管式反渗透(DTRO+机械蒸汽再压缩(MVR)蒸发系统”浓缩后,浓缩盐进入危废贮存库内贮存,蒸馏水及蝶管式反渗透(DTRO)出水,作为工业再生水进入清水池。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淋洗塔废液、废药剂包装、实验室废液、废浓缩盐等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既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包装物(未沾染化学药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污水处理设备、埋地池体、危废贮存点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泵站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其他构筑物所在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并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