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4月14日拟作出的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化工过程与应用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41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月14日-20264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化工过程与应用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一期)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10号

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万尔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审批服务部)出具《关于<沈阳中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化工过程与应用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开审批备﹝2025﹞150号)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10号,在现有厂区西侧新增用地新建化工过程强化平台(分离单元、微通道单元)、材料开发平台(弹性体/合成橡胶单元)、仓库、控制室、危废贮存库、初期雨水及事故池等配套设施,本项目中试产物部分提供给相关单位进行试验、研究等(不再返回,由接收单位合规处置),部分按照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总投资9482.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2万元;供电、供水、排水、供热(蒸汽)依托市政设施,厂房供暖利用新增散热器供暖系统。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材料开发平台弹性体单元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深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设施处理,颗粒物应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两股废气处理后通过127米排气筒(DA020)排放;化工过程强化平台产生的有机废气、酸洗废气应经管道收集至“深冷+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颗粒物应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两股废气处理后通过127米排气筒(DA021)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排气筒(DA022)排放。

工艺废气中苯乙烯、丁二烯、环己烷、正己烷、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氮、苯、丙酮、甲苯、甲醇、DMF、乙腈、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硫酸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危废库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

厂界处氯化氢、苯、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排放均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7限值要求,甲醇、硫酸雾、二氧化氮等排放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苯乙烯等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酸性尾气治理排水、真空系统排水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水试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车间地面清洁排水、制水排水、蒸汽冷凝水、化验分析废水等均应通过管道输送至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生化”工艺,处理规模1000立方米/日)处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沈阳诚达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1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1996)表2标准以及沈阳诚达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纳管标准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将主要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南、西侧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东侧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阻聚剂、酸洗废液、碱洗废液、废胶、釜残、硝化液、重氮化液、干污泥、废催化剂、滤液、异丙醇、渗透液、回收甲醇、回收DMF、回收乙醇-甲苯混和液、回收甲苯、回收乙腈、回收硬脂酸丁酯、回收丙酮、废冷凝液、废活性炭、捕集的尘、废布袋、实验室废液、清洗废液、废包装、废机油、废弃含油抹布及手套、废导热油、水洗废水、水相、凝聚废水、冷凝废水、浓缩废水、冷凝水、精馏废水、喷淋废水、设备清洗排水、真空系统排水等属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废包装、废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化工过程强化平台、材料开发平台、仓库一、仓库二(含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