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4月13日拟作出沈阳鑫泰冠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GWh锂电池和3GWh全钒液流电池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3日   来源: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4月1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7103624                    邮编:110400

联系地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鑫泰冠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GWh锂电池和3GWh全钒液流电池生产制造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沈阳鑫泰冠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恒晟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占地面积为26291㎡,建设4条锂电池生产线,2条全钒液流电池生产线,年产6.5GWh锂电池和3GWh全钒液流电池。建设1台2t/h天然气蒸汽锅炉,用于冬季供暖。

项目总投资171000万元,环保投资34.2万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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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天然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16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裁剪工序颗粒物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精雕、焊接、补胶工序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根据“报告表”,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NMHC)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天然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在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将移动源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内容。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锅炉废水用于车间抑尘,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经由园区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根据“报告表”,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相关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根据“报告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布袋、除尘器收尘、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废抹布、废液压油、废空压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根据“报告表”,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地下水

项目将危废贮存点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采取简单防渗,进行一般地面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