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4月1日拟作出的沈阳珺霖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1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4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41日-20264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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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珺霖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沈阳市辽中近海经济区沈阳近海表面精饰产业园

沈阳珺霖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沈阳正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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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沈阳百岁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面精饰产业园二期3号楼1层2车间,利用现有厂房建设电镀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铝氧化生产线、1条镀锌生产线、1条镀银生产线,配套辅助、公用、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每年生产家具印花模具2万件、镀锌钢管5万件。

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8.6万元。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废气应采用双侧槽边侧吸罩收集,经1套碱液喷淋中和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含氰废气应采用双侧槽边侧吸罩收集,经1套二级喷淋氧化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于车间面源无组织排放;危废库废气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至酸性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浓度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厂界处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应依托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分质处理并分类回用,电镀废水均应采用明管管廊输送;含铬废水单独通过含铬废水输送管线输送至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含铬废水处理单元进行处理;酸洗废水和含油废水单独通过前处理废水输送管线输送至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前处理废水处理单元进行处理;铝氧化废水单独通过铝氧化废水输送管线输送至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铝氧化废水处理单元进行处理;含锌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通过综合废水输送管线输送至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综合废水处理单元进行处理;含银废水和含氰-银废水收集后先经过自建含银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总银应在车间口达标排放,再与含氰废水一起通过含氰废水输送管线输送至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含氰废水处理单元进行处理。

经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含铬废水和非含铬废水水质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含铬废水全部回用,其余废水部分回用本项目,部分经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最终排入乌伯牛排干。生活污水经百岁产业园二期化粪池处理后排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应设置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废水流量,pH、石油类、总铝、总锌、氰化物、总银、总铬排入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前每日监测1次。

百岁产业园二期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当中,该污水处理厂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前,本项目应不运行。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装置、消声器、配备风机房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危化品废包装、含油废渣、酸碱废渣、铝氧化废渣、废滤料、废铝氧化槽液、废铝氧化退镀槽液、含锌废渣、废镀锌槽液、含铬废渣、废钝化槽液、废退锌槽液、含氰-银废渣、废镀银槽液、含银废渣、废退银槽液、含银废水处理污泥以及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槽液每年整槽更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不在厂内暂存;其他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喷砂废金属屑、非危化品废包装、除尘器收尘以及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应将危化品间、危废库、喷墨间、蚀刻装置区、镀铬装置区、镀锌装置区以及生产废水、事故废水收集管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除办公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