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3月3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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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驰公司更新改造项目 | 沈阳市大东区轩盛路16号 | 沈阳吉驰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辽宁林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出具了《关于<吉驰公司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欧经发备﹝2025﹞18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轩盛路16号,利用地块现有生产厂房及设备建设冲压、焊接及涂装生产线,配套建设电子电气设备、信息化设备以及辅助生产设备等,建成后形成年产30万套汽车车身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4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355万元;供电、供水、供气依托既有项目,供暖及生产用热利用既有3台14MW燃气锅炉(两用一备)以及新建2台2.8MW燃气锅炉(一用一备)。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油漆车间电泳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根25米排气筒(DA009)排放;烘干废气应经密闭收集至三室RTO热力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排气筒(DA010)排放;电泳烘干强冷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根25.5米排气筒(DA011)排放;2个涂胶室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分别通过25.5米/25米排气筒(DA012/DA013)排放;涂胶烘干强冷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根25.5米排气筒(DA014)排放;油漆车间喷漆废气应经密闭收集至“石灰粉过滤+3台KPR+1个TAR”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45米排气筒(DA015)排放;漆闪干强冷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4根26.5米排气筒(DA016/DA017/DA018/DA019)排放;清漆烘干强冷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2根26米排气筒(DA020/DA021)排放;补漆废气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根28米排气筒(DA022)排放;烘房天然气燃烧废气应通过39根25米排气筒(DA023-DA061)排放;注蜡废气应经密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排气筒(DA062)排放。车身车间焊接烟尘应经吸气罩吸入焊烟装置处理后排放。 项目新建2台2.8MW燃气锅炉均应配置低氮燃烧装置,锅炉烟气通过2根23米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2米排气筒(DA063)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64)排放。 油漆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危废贮存库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等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要求,氨、硫化氢等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涂装废水、冲压车间模具清洗废水应与经预处理的磷化废水/废液、经隔油池的食堂废水、经化粪池的IT办公楼生活污水共同排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综合混凝沉淀+接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处理规模90立方米/时)处理后,部分排入中水池深度处理达标后回用,其余部分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朱尔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油漆车间纯水站部分RO废水应排入污水站处理,其余部分直接排入中水池回用;锅炉软化废水及排污水、循环冷却废水、空调排水、冷冻水站排水、空压站排水、经化粪池后的其他办公楼生活污水应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朱尔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油漆车间排放口总镍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要求,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1996)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车间排放口及废水总排口均应设置废水在线监测,监测因子分别为流量、总镍(车间排放口);pH、COD、氨氮、总磷、流量(废水总排口)。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设于封闭厂房、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东、南、北侧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西侧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胶(桶)、废矿物油(桶)、沾染废物、废漆渣、废漆桶、废沸石、废过滤材料、磷化废渣、废溶剂、废蜡、污水站污泥及废滤料、实验废液、废电路板、废活性炭、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及废包装、废RO膜、废树脂、过滤粉尘及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日产日清或即产即运,不在厂内暂存。本项目产生的废石灰石粉应暂存于既有废石灰石粉罐中,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意见,油漆车间喷涂废气干式治理产生的废石灰石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企业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废石灰石粉危险特性属性鉴别,在鉴别结果未确定前,产生的废石灰石粉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油漆车间、2个危废暂存库、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及事故池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冲压车间、车身车间、锅炉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应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