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2月10日拟作出沈阳市岩峰密封件制造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2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210日-2026214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8085618    传真:024-88085618      邮编110164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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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岩峰密封件制造厂建设项目

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80-7号

沈阳市岩峰密封件制造厂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年产橡胶件1.693t、注塑件5.868t。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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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注塑、注胶、硫化、开炼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根据“报告表”,注塑、注胶、硫化、开炼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排放标准要求,甲醛、酚类、苯乙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本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0722t/a。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液压油间接循环冷却水定期排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北新区道义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根据“报告表”,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相关要求

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0.0235吨/年、0.000235吨/年。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废贮存点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及塑料和橡胶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