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6年1月21日拟作出沈阳市北方鑫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1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1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121日-2026127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8085618    传真:024-88085618      邮编110164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市北方鑫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三家子村

沈阳市北方鑫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方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年产泡沫箱800吨,现有保温板项目产能缩减至200吨。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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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预发泡成型烘干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烟气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4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根据“报告表”,预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规定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重点地区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349t/aVOCs0.162t/a。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作为冷却塔补水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西、南、北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东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过滤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废贮存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废包装物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炉灰渣除尘灰废布袋废树脂沉淀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