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1月8日拟作出的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清真牛羊屠宰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1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1月8日-20261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清真牛羊屠宰厂改扩建项目

大东区榆林大街7-1号

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清真牛羊屠宰厂

辽宁林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获得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二台子清真牛羊屠宰厂改扩建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大东工信备﹝2025﹞12号)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大东区榆林大街7-1号既有厂区,通过更新屠宰设备,将日均屠宰量由2头提升至30头。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屠宰牛10260头,全厂屠宰牛10800头。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供电依托市政,供水利用自备井,生产用热、供暖依托既有项目。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屠宰车间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污水处理站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上述废气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设施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待宰间应喷洒生物除臭剂,并及时清理牛粪。厂界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屠宰废水、检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应经既有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隔油沉淀调节+气浮+缺氧+接触氧化+二次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设计规模50m3/d)后,与经化粪池的生活污水共同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总排口排水应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2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应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试纸、废矿物油(桶)、沾染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经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牛粪、未消化的肠胃废物、不合格肉牛、不合格品、污水处理污泥(含栅渣)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牛粪、未消化的肠胃废物应日产日清,其余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不合格肉牛、不合格品应委托有资质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既有项目将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点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待宰间、屠宰车间、一般固废间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