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12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万昇资源循环科技环保产业园项目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西街8-1号 | 沈阳万昇资源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辽宁中盛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已获得皇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万昇资源循环科技环保产业园项目〉项目备案证明》(沈皇发改备字﹝2025﹞67号) | /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道文储西街8-1号,利用原沈阳秋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北厂区现有厂房进行改造,通过预处理、拆解、剪切、压块等工序,年拆解报废汽车50000辆(其中年拆解燃油小车20000辆、新能源汽车28000辆、燃油大车2000辆),电动自行车50000辆,不包含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拆解。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2万元;供电、供暖依托市政,供水外购,排水由罐车拉运至沈阳大东光水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燃油小车、新能源汽车拆解车间油液抽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经包围式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精拆产生的粉尘应经顶吸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燃油大车、电动自行车拆解车间油液抽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经包围式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精拆、切割产生的粉尘应经顶吸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废油液废物贮存库、含油废物危废贮存库、废制冷剂危废贮存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废铅酸蓄电池危废贮存库电池破损产生的硫酸雾经负压收集至1套SDG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硫酸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 项目全部生产工序均应设置在封闭厂房内,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初期雨水、地面清洗废水应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均质+油水分离器+絮凝沉淀”,规模1立方米/小时)处理,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后,由罐车外运至沈阳大东光水水务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后定期清掏。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夜间不生产,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厂房内产噪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SDG吸附剂、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滤清器、废油管、废油箱、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弃车用电子零部件、废水银开关、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废含汞电光源、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液化气罐、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液、污水站废油、隔油池油渣、拆解油泥、废有机溶剂、废制冷剂、石棉废物、污水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污泥暂存于污泥池中,其他废物均经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贮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动力电池贮存在动力电池贮存库,废安全气囊、其他不可利用废物、除尘灰、落地灰、废尼龙布、废海绵、废皮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管理,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污水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小车/新能源车拆解车间、大车/电动自行车拆解车间、隔油池、化粪池、动力电池贮存库、危废贮存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报废车辆存放区、查验区、一般固废贮存库、成品库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