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29日拟作出的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122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2月29日-2026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杰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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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法库片区)位于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沉陷区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要求利用矸石回填并进行生态修复,已完成60区、62区、63区、64区、65区、66区、73区、82区、67-1区的治理。本项目为改建项目,将矸石回填更改为利用粉煤灰、炉渣、矸石混合回填原沉陷区未治理的3个区块(67-2区、67-3区、68区),并通过土地复垦将所在区域恢复为旱地。预计回填粉煤灰、炉渣、矸石总计25.76万立方米,修复土地面积302922.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836.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回填过程应采取分区、分单元作业,作业区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防尘网或防风抑尘网,遇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回填及物料装卸作业,同步对已作业区域洒水降尘,待风力减弱后再行恢复。物料临时堆放场、未施工区域应覆盖防尘网,确保无裸露区域,施工场地、作业面、道路应采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每日不少于2次,干燥高温天气应增加洒水频次)。物料运输应在昼间(6时—22时)进行,采用加盖篷布的密闭车辆,优选运输路线,在施工区域降速行驶,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场界处颗粒物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车辆清洗废水应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围村庄旱厕,定期清掏。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严禁夜间(晚22时至次日6时)回填作业,应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临近敏感点处设置隔声围挡等措施,场界昼间噪声值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敏感点处昼间噪声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挖方用于回填覆盖使用,无弃方;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强化固体废物运输过程监管。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确保占地位于施工场界范围内,回填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改善生态环境。应严格落实防沙治沙措施,合理设置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