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9日拟作出的康平新基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12月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康平新基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工业固废项目

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文华村

康平新基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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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文华村,利用现有1台500t/d生活垃圾焚烧炉对掺烧物料进行调整,在焚烧处理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日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城镇污水厂污泥)不超过150吨。项目依托焚烧炉应优先保障康平县全域、法库县及新民市部分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置,当以上区域生活垃圾处理量增加时,应及时调减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量,确保生活垃圾全部焚烧处置。项目总投资40万元,不新增劳动定员,垃圾接收及储运、垃圾焚烧、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供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等配套设施依托既有。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焚烧烟气依托既有处理设施(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通过既有1根80米排气筒(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镉、铅等均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要求;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工艺设计要求。

飞灰固化工序应位于封闭固化车间,产生的废气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飞灰螯合物暂存于飞灰暂存间内,产生的废气应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危废贮存库废气共同引至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既有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除盐系统反冲洗水、化验室废水及初期雨水依托既有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系统+厌氧反应器+MBR(一级A/O+超滤)+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规模150吨/天)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康平城北污水处理厂中水排入厂区既有中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化学软化+砂滤+超滤”工艺,处理规模50吨/小时)处理后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中水处理站尾水、循环冷却水尾水应与经化粪池的生活污水共同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康平县孔家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主要污染物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不新增生产设备,既有设备噪声经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飞灰螯合物、废活性炭(危废贮存库)、收尘灰及废布袋(烟气处理系统及飞灰固化间)、废滤膜(渗滤液处理站)、废乳化液、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药品及溶剂、废油漆桶、废油滤芯、废包装物等属危险废物。其中,飞灰螯合物应暂存于飞灰暂存间,经检测合格后外运至具备接收条件的飞灰填埋场安全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焚烧炉渣、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废滤膜(中水系统、除盐系统)、废活性炭(垃圾仓除臭装置)、收尘灰及废布袋(石灰料仓、活性炭仓)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焚烧炉炉渣应外运综合利用;其余一般固废应送至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

既有项目已将生产车间、危废贮存库、飞灰暂存间、氨水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渗滤液处理站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5.落实防沙治沙措施

项目应合理设置施工范围和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