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9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2日-2025年9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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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航宇飞机和发动机高性能结构制造与系统集成项目(表处生产线建设项目) | 沈北新区蒲河路158号 | 沈阳航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沈阳化大生态环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158沈阳先进制造产业园B4-1及1#压缩空气站,拟利用现有生产车间并扩大建筑面积,重新布局生产线,通过增加生产工艺、调整生产制度,同时新建配套工程,实现年产航空航天零部件100万件。扩建后总占地面积为20172.73平方米。项目在既有生产车间内新增1条热处理生产线、1条喷漆生产线、1条化学铣切线、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1条不锈钢/钛合金酸洗钝化清洗线、2条荧光检测线,新建1间锅炉房、1间物理实验室、1间化学实验室及1座污水处理站等内容。以钛合金板、铝合金板、铬酸酐、油漆、稀释剂及固化剂等为主要原辅料,通过下料、湿式机械加工、酒精擦拭、焊接、铺贴、固化、热处理、表面处理(碱清洗、碱腐蚀、硝酸出光、三酸脱氧、阳极氧化、封闭、化学转化膜、化学铣切、浸胶/滴胶、刻型、酸洗、钝化、清洗、烘干)、涂装(调漆、喷漆、烘干)、荧光检测等工序,年产航空航天零部件产量100万件。调整生产制度,增加机械加工工序生产能力,将生产制度从8小时/天调整为24小时/天。 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依托市政设施,厂房供热依托2台6t/h燃气锅炉,办公区电供暖。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全部工序均应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酒精擦拭工序应设置在密闭洁净间内,与危废贮存库1#产生的废气一同经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既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表5标准要求。 表面处理工序(碱清洗、碱腐蚀、硝酸出光、三酸脱氧、阳极氧化、封闭、化学转化膜、化学铣切、浸胶/滴胶、酸洗、钝化)均应设置在封闭槽体内,各槽体均应设置在封闭罩内。阳极氧化生产线中碱清洗、碱腐蚀工序和不锈钢/钝化钛合金清洗线中碱清洗、酸腐蚀、酸洗工序、钝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均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喷淋+去湿+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DA011);硝酸出光工序、三酸脱氧工序、化学转化膜工序、铬酸阳极化工序、铬酸封闭、沸水封闭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铬雾回收器+碱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DA006、DA007);阳极氧化工序、硝酸出光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各自“碱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DA010),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均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表6标准要求。化学铣切生产线中浸胶、滴胶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冷凝回收+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8),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和表2标准要求。化铣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酸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9)。 涂装工序(调漆、喷漆、烘干)均设置在封闭操作间内,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后,与引燃废气一同经“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浓缩+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3),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要求。 荧光检测设备为密闭设备,产生的废气应经设备自带的三级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2),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燃气锅炉均应配备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经2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4、DA015),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 实验工序应在密闭通风橱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SDG干式处理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均应为封闭式池体,产生的废气应经管道收集与经负压收集的危废贮存库2#产生的废气共同收集至“一级喷淋+去湿+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17),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湿式机械加工工序应设置在封闭设备内,产生的废气应经设备自带过滤装置处理后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厂界处及车间外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应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含铬漂洗废水应经“砂滤+碳滤+袋滤+离子交换+精密过滤”处理;含镍废水应经“混凝沉淀”处理;荧光废水应经“破乳+混凝沉淀”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水与重金属喷淋废水、实验废水共同进入2#深度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620吨/天,处理工艺为“酸化还原+中和+混凝沉淀+砂滤+碳滤+超滤+三级RO反渗透+三效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含重金属废水漂洗及封闭工序,不外排。 酸碱漂洗废水应经“砂滤+碳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处理后,其中70%回用于该工序,其余30%废水进入1#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含氮废水应经“砂滤+碳滤+袋滤+离子交换工艺”处理后,其中85%回用于硝酸出光、酸洗及钝化后的清洗工序,其余15%进入1#深度处理系统处理;经“破乳+气浮”处理后的含油废水、经“破乳+混凝沉淀”处理后的荧光废水、热处理废水、不含重金属喷淋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软化制备废水及锅炉排污水共同进入1#深度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1520吨/天,处理工艺为“中和+混凝+沉淀+多层介质过滤”)处理,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废水,一同经市政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回用于生产过程前)的总铬、六价铬、总镍、氟化物等均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排口(厂区总排口)的pH值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均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标准要求。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在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回用于生产过程前)、污水处理站排口(厂区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切削液、含油废金属屑、各类槽废液、槽渣、废胶、废渗透液、废显影剂、废荧光灯、废气过滤芯、漆渣、废活性炭(废气)、废活性炭(废水)、废干式过滤盒、废机油、含油沾染物、废桶(包含废试剂桶、废漆桶、废油桶等)、废沸石、实验室废物(包含废包装、废试剂瓶等)、实验废液、废水过滤器、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滤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油泥、蒸发残渣、污水处理污泥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各类槽废液,应委托有资质单位采用密闭槽车拉运,并于当天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包装、边角料、不合格品、纯水废过滤填料、废离子交换树脂(软化制备/纯水制备)、纯水废过滤器、纯水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将生产车间、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包含应急事故池)及配套管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库房及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