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9日拟作出芳溪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9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99日-2025915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83963683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芳溪泵站扩建工程

沈阳市皇姑区、于洪区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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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黄河大街以西,三环以北铁路与青城山路之间,利用既有泵房闲置区域新增水泵4台(单台流量2.75m³/s)、格栅除污机2台,新增潜水排污泵2台,配套新建1条150米污水管线(管径DN125mm);对造化排支进行清淤改造,清淤起点为造化排支与青城山路交汇处,清淤终点为造化排支与西江北街交汇处,清淤长度约1.9公里,清淤深度约500毫米,渠道宽度约10米。

项目总投资1137.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5万元。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泵站及管线工程应在施工区域周边及清淤工程临近敏感点处设置高度为2.5米连续硬质围挡,并设置专用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物料、土方堆存过程中应全面苫盖;底泥清淤、堆存、晾晒、运输应喷洒植物除臭液(喷洒频次不低于每4小时1次)。

运营期泵房应封闭,产生的恶臭气体应经负压收集至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应将厂界恶臭污染物列入监测计划,开展例行监测,厂界处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试压废水、冲洗废水应经简易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围既有设施。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施工,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及临近敏感点处应设置声屏障(高度2.5米,总长度350米),敏感目标处噪声值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厂界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不设置取、弃土场,工程挖方量300立方米,填方量10立方米,弃方量290立方米,弃方应按照《沈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沈政办发〔20252号)要求,办理处置备案及运输核准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至指定地点。清淤总量9880立方米,清淤底泥应从河道清运至集中底泥晾晒场进行晾晒,晾晒场地面应设置防渗且选址应远离居民等敏感点,晾晒过程中如遇雨天,应使用苫布进行苫盖,晾晒后底泥应清运至搅拌处,与水泥、砂子配置成干硬水泥砂浆,用于河道两侧固滨笼护岸加固。

项目运营期泵站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经相应容器收集后,暂存于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危废贮存点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汛期不施工;应采取围堰施工方式,减轻对水体的扰动;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占地均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施工人员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及排放污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平整,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