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9月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8日-2025年9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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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北兴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开发区兴和园路 2 号 | 沈阳北兴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 辽宁净川环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改建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开发区兴和园路2号。在原厂区内拆除原有1t/h燃煤锅炉(已拆除),新建一台3t/h生物质专用锅炉,为在原厂区内改建。 项目总投资35万元,环保投资12.5万元。 | 同意 | /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物质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根据“报告表”,生物质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将移动源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内容。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制备、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辽河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报告表”,污水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合理布局、设置减振基础等降噪措施。根据“报告表”,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除尘灰、炉渣、废包装材料、沉淀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处置,不在厂区存储。根据“报告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地下水 项目将锅炉房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