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5年8月21日拟作出有机肥生产加工厂区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1日   来源: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8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821日-2025727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87103624传真:024-87103624  邮编:110400

联系地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有机肥生产加工厂区一期建设项目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高三家子村

沈阳华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844.15㎡。建设固肥、液肥生产车间各一座,设置年产10万吨粉状肥生产线1条、10万吨粒状肥生产线1条、年产10万吨液肥生产线1条,设置原料库房和产品库房。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44.5万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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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密闭生产车间,在车间内喷洒生物除臭剂。项目上料、出料对应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经袋式除尘器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恶臭废气经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根据“报告表”,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排放标准,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柴油运输车辆要达到国三以上排放阶段标准,并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二及以上排放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将移动源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内容。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设备选用低噪、低振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震。根据“报告表”厂界东、西、北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噪声标准,厂界南噪声贡献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噪声标准。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收集粉尘、落地尘、液态肥过滤残渣收集后回用于固肥生产;废包装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布袋、除臭剂包装物、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由厂家带走,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根据“报告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地下水

项目将液肥生产车间、化粪池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固肥车间、产品库房、原料库房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将其他区域划分为简单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